(一)区(市、县)政府提交资料
1、规划指标函(原件1份)
2、规划红线图(原件1份)
3、勘界图(原件9份,附电子版)
4、平面界址图、界址点坐标表(原件1份)
5、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预算表(原件1份)
6、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(原件1份)
7、集体土地征用须提供国务院、省政府批复文件(新增建设用地(农转建用地))(复印件1份)
8、支撑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预算表的相关票据和区(市、县)政府预算承诺函(原件1份)
9、区(市、县)政府交地承诺函(原件1份)
10、若储备土地涉及安置房,还须提交总规和单规方案以及区(市、县)政府认购协议(认购协议须经市政府同意);若认购主体不是区(市、县)政府,则须提交区(市、县)政府委托函。(原件1份)
(二)预算评审
1、函请市财政局委托中介评审机构对土地一级开发成本
预算表进行审核,并提供支撑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预算表的相关票据和承诺函。
2、中介评审机构审核后提交初稿至我中心,经储备开发
部审核后提交领导审核,我中心应反馈意见至中介评审机构。
3、中介评审机构出具正式报告。
4、我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预算审核结果。
(三)与区(市、县)政府签订《土地储备合作协议》、与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签订《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》
(四)移交土地至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“招拍挂”出让
移交市国土资源部门资料:
1、新增建设用地(农转建用地)
(1)土地供应委托书(原件2份,双方各执1份)
(2)土地供应补偿合同(模板1份)
(3)土地征用批复文件(国土资函或黔府用地函)(复印件1份)
(4)区(市、县)政府已完成房屋征收(征地)与补偿的承诺函(原件1份)
(5)区(市、县)政府交地承诺函(原件1份)
(6)规划指标函、规划红线图(原件1份)
(7)勘界图(原件8份,附电子版)
(8)平面界址图、界址点坐标表(原件1份)
(9)若储备土地涉及安置房,还须提交总规和单规方案以及区(市、县)政府认购协议(认购协议须经市政府同意);若认购主体不是区(市、县)政府,则须提交区(市、县)政府委托函。(原件1份)
(10)市政府同意预算审核结果的批复文件(复印件1份)
2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
(1)土地供应委托书(原件2份,双方各执1份)
(2)土地供应补偿合同(模板1份)
(3)经区(市、县)政府批准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(原件1份)
(4)区(市、县)政府交地承诺函(原件1份)
(5)规划指标函、规划红线图(原件1份)
(6)勘界图(原件8份,附电子版)
(7)平面界址图、界址点坐标表(原件1份)
(8)若储备土地涉及安置房,还须提交总规和单规方案以及区(市、县)政府认购协议(认购协议须经市政府同意);若认购主体不是区(市、县)政府,则须提交区(市、县)政府委托函。(原件1份)
(9)市政府同意预算审核结果的批复文件(复印件1份)
(五)与竞得人签订《土地供应补偿合同》
土地挂牌成交后5个工作日与竞得人签订《土地供应补偿合同》,一式肆份,双方各执贰份。
(六)移交土地至竞得人
根据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约定的交地时间,在交地时间前与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对接,确定达到交地条件后与竞得人签订交地确认书。
(七)竞得人缴清出让价款后核拨土地一级开发成本
1、函请市财政局预拨不超过80%的土地供应补偿费作为
预付款至我中心,由我中心核拨至区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相关工作。
2、委托中介评审机构对决算表进行审核
(1)函请市财政局委托中介评审机构对决算表进行审核,
我中心应通知区(市、县)政府提交支撑决算表的相关票据和承诺函;
(2)中介评审机构审核后提交初稿至我中心,经储备开发
部审核后提交领导审核,我中心应反馈意见至中介评审机构;
(3)中介评审机构出具正式报告;
(4)我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决算审核结果。
3、市政府批准决算审核结果后按规定核拨剩余款项。